-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1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4-10-01 发布日期: 2024-10-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典型案例
- 标题: 济南市“两打”领域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连续接到举报,反映辛庄街道办事处南埠子村某农田内,颜庄街道花雨山公园、颜庄街道澜头村北、颜庄街道玉龙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南连续发生4起危险废物倾倒事件。钢城分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赶赴现场,被倾倒现场均有大量疑似危险废物的黑色物质,散发刺激性气味,土壤表层上均有浮油,已渗入土壤。经无人机勘察,4起非法倾倒的疑似危险废物总面积为4.47亩,经应急收集后称重约465.58吨。钢城分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4起非法倾倒的疑似危险废物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具有石油溶剂毒性的危险废物。公安机关经调取卡口监控,迅速锁定倾倒车辆,最终确定倾倒者为刘某光(潍坊市人)、徐某(淄博市人)伙同当地人亓某元、杨某辉(淄博市人)等共计9人,同时调查出产废单位为潍坊市某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济南、淄博两市会同潍坊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联合公安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0月份检察机关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光、徐某、亓某元、杨某辉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被告单位潍坊市某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法人刘某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案件启示
按照《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发现此跨区域的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后,济南、淄博两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密切协作、多方沟通,凝聚跨区域环境执法合力,强化跨界毗邻地区环境违法问题的动态监管,消除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共同提高打击跨区域污染犯罪的效能。案件侦办的同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从取样检测、污染物属性和数量确认、犯罪嫌疑人锁定等环节同步推进,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形成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