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知识课堂第二期:排污单位领取到许可证后应该做哪些工作
发布日期:2022-11-11 11:45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排污单位领到排污许可证后,首先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不得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将竭力为排污单位主动做好服务,共同为环境质量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