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6-62525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 成文日期: 2026-11-02 发布日期: 2026-11-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致全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一封信
全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臭氧层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保护伞”,保护臭氧层,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为此,国际社会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9类管控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国家对受控用途的管控物质实施总量控制,主要受控用途有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等。对管控物质受控用途生产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管控物质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对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的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实施备案管理。对HFCs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已取得生产、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之间进行。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鼓励支持替代品生产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作发泡剂的,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没收违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并处市场总价3倍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数据、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有关法规和政策密集出台,标志着ODS监管已从“重点环节管控”转向“全链条闭环管理”,从“行业自律”转向“强监管、严执法”。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为此各相关单位需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是要严格执行配额许可制度。ODS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生产配额许可证或使用配额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组织生产或使用,严禁无配额生产、使用,严禁超配额生产、使用,严禁擅自改变生产用途。需要调整配额的,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要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制度。ODS的销售单位、维修单位、报废处理单位、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单位,以及其他按规定无需申领配额许可证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销售、使用单位实行年度备案制,首次备案可随时申请,后续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次年备案;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一次备案、长期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
三是要严格规范购销行为。ODS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单位之间进行。销售单位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和已备案的销售单位购买管控物质,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销售管控物质,严禁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严禁向无资质、无备案的单位销售或购买管控物质。
四是要严格台账记录和数据报送。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使用台账、维修记录、回收处置记录等。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并进、同向而行,不断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共同书写美丽中国省域先行区建设的济南篇章!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