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9250W/2025-00822公开方式: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日期:2025-04-01成文日期:2025-04-01
会议届次
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编号
20250117(人大)标题
关于加强济南市道路施工规划与监管的建议建议者
郑翰霖人大建议领域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承办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答复时间
2025-04-01答复内容
郑翰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加强济南市道路施工规划与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职责的噪声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与责任体系
济南市坚决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先后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济环发〔2024〕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试行)的通知》(济环字〔2024〕72号),初步构建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施工项目有效落实,公众有效监督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
按照工作安排,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夜间施工证明,依法查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
二、已开展的工作及监管措施
针对提案反映的“施工机械噪音扰民”“夜间施工打乱居民作息”等问题,我局近年来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施工审批
对确需夜间连续作业的抢险、抢修工程及工艺特殊工序,实行“从严审批、总量控制”,2024年共审批夜间施工证明3508件,同比下降17%,均要求施工单位提前3日公示作业信息,并采取隔声屏障、低噪设备等措施。
(二)加强过程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一是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要求。推动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编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是严格施工管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中的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物料装卸、振动搅拌等高噪声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严格办理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公示公告。
三是开展专项行动。2024年开展“绿色护考”等专项行动,检查工地830家次,发现解决问题55件。
(三)畅通公众参与,推动共治共享
依托12345市民热线、12369环保信访平台等渠道,2024年受理施工噪声投诉4664件,办结率100%。对同一工地投诉超3次的,启动重点督办机制,现场督办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提案建议,我局将从以下方面深化噪声污染防治:一是严格夜间施工管控,进一步规范证明审核办理程序,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二是加快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如液压破碎锤替代风镐、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等。三是建立施工噪声源清单,结合信访举报情况不定期开展巡查管控,对违法行为处置到位。
道路施工噪声治理是关乎市民福祉的民生工程,我局将以本次提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压实责任、创新举措,推动噪声污染防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切实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