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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监测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的通知》(鲁环发〔2008〕139号),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市环保局调整了济南市市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简称“市控重点单位”),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全市61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均纳入市控重点单位名单;另外再增加46家排污负荷相对较大、对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工作有一定影响的排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处理站。调整后,全市共有市控重点单位107家,其中重点企业96家,城镇污水处理厂9家,中水处理站2家。

    二、管理要求

    (一)加大监督监察和监测力度。对市控重点单位,要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7〕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的意见的批复》(济政办字〔2005〕76号)等有关要求,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列出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单位名单,相关监管单位督促限期安装;由市环保监测站具体负责安装和运行工作。对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条件的单位,由相关监管单位组织监察和人工监测,做到每月监察和监测一次,监察监测结果按月报市环保局。

    (二)严控超标排放行为。各市控重点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通过自动监控等手段随时掌握本单位排污变化情况,一旦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等情况,要在30分钟内上报环保部门,同时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达标。原则上,对因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波动等非故障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应在3小时内解决,恢复达标排放;对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需停运检修的,应在2日内修复,投入正常运行,检修期间要按照《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确需排放污染物的,应提前报环保部门批准,否则将按故意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控中心的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市控重点单位出现超标排放等异常情况的,要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24小时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环保局。

    (三)建立健全报表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建立健全市控重点单位定期报表制度,对重点企业,填写《重点企业月报表》和《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表(季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站),填写《城镇污水处理厂月报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季度)》;月报表于下个月的3号之前、季度报表于下个季度首月的3号之前报市环保局。

    三、工作分工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直接监管的市控重点单位(以下简称“市管单位”)的检查、抽查、监控和查处等工作;负责接收、汇总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和市管单位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对其中省控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月报表、季报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市环保监测站负责相应的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有效性审核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所监管的市控重点单位的检查、抽查、监控、查处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四、生效日期

    本名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济南市市控重点企业名单

      2.济南市市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站)名单

      3.重点企业月报表

      4.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表(季度)

      5.城镇污水处理厂月报表

      6.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季度)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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