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确定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最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就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公告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范围
2017年至2019年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具体行业类别详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范围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分局负责核发;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暂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
章丘区辖区内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章丘分局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负责核发。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1.注册: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注册账号;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其中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核发部门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企业登记程序
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登记具体要求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六、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0531-66605880、0531-66608622;
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0531-81852010;
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0531-89016944;
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0531-87589269;
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0531-86163280;
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0531-88903554;
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0531-87202735;
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0531-83265496;
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0531-84278107;
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0634-7996910;
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0634-5879876;
市生态环境局济南高新分局:0531-88871410;
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0531-87880041;
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0531-68785258;
莱芜高新区生态环境机构:0634-8867132;
济南市南部山区生态环境机构:0531-88112633。
特此公告。
附件: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doc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