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3-0071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日期: 2023-07-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一体化审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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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及市委市政府“项目突破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融合,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实施,经研究,制定《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一体化审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七)《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核发标准和技术规范;
(九)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出台目的
《方案》的出台,旨在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探索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衔接融合,通过审批事项再整合、审批流程再优化,深挖提速潜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一体化审批,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坚持稳中求进,先行先试的原则,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
四、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试点范围
一是明确项目类型。以建设单位、排污单位自愿为前提,对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37类行业77类建设项目纳入《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一体化审批改革试点行业清单》,以行业清单中环境风险小、工程内容简单且变更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为试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一体化审批。
二是明确实施对象。按照我市审批权限,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天桥、历城、章丘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他各区县分局可以参照试点方案,根据建设单位(排污单位)需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一体化审批工作。
(二)明确衔接内容
一是编制内容衔接。在环评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密切结合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参考《济南市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衔接技术指南(试行)》,核定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切实做到环评与排污许可内容一致。
二是核算体系衔接。建设单位要在环评文件编制阶段,统筹考虑核算体系;审批部门在环评文件审查中,要强化帮扶,指导建设单位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开展源强核算、制定监测计划等。
三是审批时限衔接。审批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对符合条件的,在环评审查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审查,落实“边公示边审查”并行办理方式,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保障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四是管理要求衔接。审批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依法申请、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
(三)明确审批流程
一是初审。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以自愿为原则,按照服务指南,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窗口对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明确不符合我市一体化审批试点范围的,建议企业按照传统审批形式审批。
二是受理。对符合我市一体化审批试点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同步将申报材料移交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提前介入,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环境影响报告材料提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指导建设单位参照技术指南,尽快完成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填报。
三是审查。环评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环评实质性审查,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环评审查结果,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善有关内容,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审查进程,确保环评、排污许可并联“一体化审批”。
四是办结。在履行法定公示程序后,对依法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向企业出具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一次办成”,环保窗口负责审批材料邮寄,兑现“零跑腿”。具体流程见附图。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处(行政许可处)
咨询电话:0531-517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