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092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6-14 发布日期: 2024-06-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正式印发,现就起草背景、政策依据、出台目的、主要内容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8月14日,市公安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济公通〔2017〕165号),2022年8月19日到期。到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进行两次延续,延续至2024年6月20日。
济南市禁鸣喇叭措施自2017年实施以来,在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群众对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见要求,并结合济南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本《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规定。
(二)有关工作方案要求。《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要求,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环发〔2023〕18号)要求,合理采用禁限措施,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鸣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三、出台目的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引导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共同抵制恶意鸣笛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四、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鸣区域、禁鸣时间、禁鸣对象、其他规定四部分。
第一部分优化调整了禁鸣区域,由原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向东扩大到济南绕城高速大东环线以内区域。即:西起G3京台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槐荫立交段,东至S0101济南绕城高速大东环线曹范立交至唐王立交段,南起G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港沟立交段-G2京沪高速公路港沟立交至曹范立交段,北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槐荫立交至唐王立交段(以上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
第二部分明确禁鸣时间为全天24小时。
第三部分明确禁鸣对象为所有机动车。
第四部分为其他规定。禁鸣并非“一刀切”,安全需求下的警示性、提示性鸣笛均不予处罚。一是《通告》增加了不受禁鸣区域限制的情形,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等情形应当鸣喇叭示意的,不受禁鸣区域的限制;二是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此外,还规定了违反禁鸣规定相应的处罚等。
另外,《通告》明确了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0531-51703180,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处0531-6666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