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指导、规范有关工作,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5.《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7.《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8.《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
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10.《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1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1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1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1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
1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三、工作流程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总流程图如下: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调查范围
(1)土壤重点行业企业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
(2)监督监管表明有污染风险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3)用途变更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4)在产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转产关闭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5)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
2.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管理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地块信息基础上,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掌握的信息,建立各类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通过下发通知、其他部门征询意见、招拍挂会议等形式,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其中对于重点行业(见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须向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者下发书面通知。其他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灵活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开展。
(2)土地土地使用权人
符合五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的地块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6个月内形成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流程
(1)填报系统。需要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调查后,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为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开设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户(市级管辖地块也需要县级开设账户),土地使用权人(或委托调查单位代办)对照系统所设栏目填写地块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2)区县现场检查。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辖区地块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有无异味,现场采样点位是否与调查报告一致,原生产装置、危险废物堆存区是否有调查点位,周围敏感点是否与报告一致等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内容。两部门联合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盖章后报送市级两部门。
(3)提交评审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技术支持单位)报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包括: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1份;②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
和相关检测报告2份;③申请人和报告出具单位填写的承诺书各1份;④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出具的地块现场检查报告1份。(承诺书、申请表请在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土壤污染防治”栏找《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自行下载)
(4)市级部门预审。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组织专家评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专家组成员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评审经费,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承办区县管辖的地块的评审会会务。
(6)调查报告完善。调查单位要根据以下三类评审会专家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①通过,无需修改。
②通过但需修改。评审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报告,将完善后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和修改说明(包括专家意见和修改情况等)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进行二次签字确认无误后,将调查报告等材料上传至信息系统。
③未通过。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重新开展调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调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对于逾期未提交修改报告或重新调查报告的,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将不再受理同一调查单位或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其他调查报告。
(7)上传系统。市级生态环境局将专家评审会材料(包括专家信息、参会人员、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等)上传系统,并填写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不再出具书面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可在系统上查阅。
(8)备案调查报告。将最终版调查报告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2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份,仅备案市级收储、征收地块调查报告);区县生态环境部门(2份)进行备案。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1.调查范围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
2.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将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流程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申报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申报材料包括:①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②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含详细调查报告)和相关检测报告;③申请人和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出具的地块现场检查报告等纸质版材料。
经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省生态环境厅将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经评审,风险可接受的,不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可以按风险评估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
(三)风险管控或修复
1.调查范围
经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即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
2.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编制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自行组织评审。
3.风险管控或修复项目实施有关规定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报批。根据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治理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分局)。
(2)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需实行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
(3)其他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手续。项目可能涉及污水排放、夜间施工等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需办理相关手续。
(4)修复施工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人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5)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以及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5日内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四)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1.开展效果评估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评审流程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省生态环境厅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申报材料包括:①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②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③相关检测报告;④风险管控/修复方案;⑤风险管控/修复设计方案;⑥施工方案;⑦施工过程中相关关键资料;⑧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请示;⑩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后,可以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
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其他事项
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但不得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有一种例外情形,根据环办土壤〔2019〕47号规定,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属于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3.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进行充分、可信的搜集资料、人员走访、现场踏勘,表明历史上没污染问题的,可不进行采样分析,调查终止于第一阶段即可。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调查:地块历史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存在被污染迹象,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4.个别企业设备搬迁影响土壤调查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若企业有拆除期限的,尽量在拆除活动结束后由环保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开展调查;二是若企业仅停产,设施拆除无限期的,建议立马通知企业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告知待拆除后需补充调查。
5.纳入重点行业的企业原生产活动停止但在原生产区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本着以确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态度,为防止土地多次使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灭失的情况发生,建议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转让、转产前开展调查。
6.非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里边建设住宿房屋的,若这类项目在建设时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即在编写环评文件时包含了土壤部分,原则上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