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014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1-17 发布日期: 2025-01-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阴县咏凯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济环罚〔2024〕J046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J046号
当事人名称:蒙阴县咏凯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茂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C6F7R2A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曲镇供销社院内
2024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工业南路以北、凤凰路以东B-1地块工地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单位。我局对该工地现场检查时,你单位6台旋挖钻正在工作。我局现场委托山东环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工地项目北侧场界昼间施工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编号:HFJCHJ2411096)显示噪声检测结果为82dB,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最大排放限值70dB的标准,超标12dB。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11月6日
证明内容: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11月6日
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资格
3.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
作出时间:2024年11月6日
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我局提供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资料1份共7页
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
证明内容: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证据名称:我局提供的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资料1份共14页
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4日
证明内容:工业南路以北、凤凰路以东B-1地块项目所属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
6.证据名称:我局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
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4日
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次
7.证据名称:我局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
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4日
证明内容:你单位规模为小微企业
8.证据名称: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提供时间:2024年12月10日
证明内容:证明安书新主体资格,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可以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9.证据名称:你单位提供的《工业南路以北、凤凰路以东B-1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共4页
提供时间:2024年12月10日
证明内容:你单位负责工业南路以北、凤凰路以东B-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桩施工
10.证据名称:你单位提供的工业南路以北、凤凰路以东B-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环保降噪施工方案及整改报告1份共23页
提供时间:2024年12月10日
证明内容:你单位施工采取的相关环保措施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1.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12月5日
证明内容:我局对施工现场复查情况
12.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
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安书新调查询问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04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七)噪声污染防治类第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捌佰捌拾贰元(¥9882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1 8161 2173),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