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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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税务部门:
为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现将该方案予以转发,请严格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明确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方案》要求及分工,厘清责任,协同推进,按期完成方案中的各项指标及措施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水泥、焦化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推进产能整合退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好税收、金融、差别化电价、差异化管控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协助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保障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企业作为实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方案》要求和我市的改造计划安排,逐家制定完善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倒排工期,明确改造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限,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水泥、焦化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并严格按时完成关停淘汰。
三、强化全过程监管,做好帮扶指导工作。各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要将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政策及时传达至企业,确保高质量、高起点谋划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作,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事中要及时跟进企业改造进度,对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进行帮扶指导。事后要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重新实施差别电价。
四、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各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企业6月2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制定,并报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组织企业每月更新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51708638
附件:《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