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123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6-09 发布日期: 2025-06-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
- 发文字号:
近日,《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济环字〔2025〕26号)正式印发,现就起草背景、出台目的、主要内容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对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5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方案》)。
二、出台目的
严格贯彻落实《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落实意见,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提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任务分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方案》要求及分工,厘清责任,协同推进,按期完成方案中的各项指标及措施要求。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好税收、金融、差别化电价、差异化管控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协助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保障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超低排放改造企业作为实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方案》要求和我市的改造计划安排,逐家制定完善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倒排工期,明确改造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限,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三)强化全过程监管。各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要将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政策及时传达至企业,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事中要及时跟进企业改造进度,对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进行帮扶指导。事后要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监管。
四、指标要求
《省方案》明确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范围,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监测监控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水泥行业: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焦化行业: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00mg/m3、100mg/m3、8mg/m3。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三是清洁运输方面。水泥、焦化行业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达不到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
联系电话:0531-51708638